北京市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其中,对于北京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低于2100.6元的,将统一提高到2100.6元。6月2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通知透露,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00.6元的,调整到210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80.5元的,调整到168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60.4元的,调整到1260.4元。
人社部门表示,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也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据了解,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