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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醉酒驾车肇事被判拘役3月

浙江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醉酒驾车在温州市区车站大道发生车祸,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6月21日下午,温州市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醉驾案。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了解,这也是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浙江首个因醉驾获刑的交警。

 

[案情回放]交警醉驾撞了出租车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

 

凌晨零时32分许,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据当日负责拖车的工作人员介绍,出租车车尾损伤严重,胡某驾驶的黄色福特车车头引擎盖撞掀,车头损坏严重,车内两个安全气囊均打开。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带走接受调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即胡某被警方刑拘。

 

6月16日,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拘役三个月罚款3000元

 

21日在法庭上胡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

 

胡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为自己愚蠢的行为向造成伤害的当事人道歉,特别是对车主。我自己也付出了代价,开除公职,还影响了我的家人。我对不起我的领导,对不起他们的教诲和栽培,这个案件一出意味着我警察生涯的终结。我希望各位以我为鉴!”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胡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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