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停产
今后,煤矿只要发生死亡事故,就必须停产。《意见》规定,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事故的,立即停产整顿。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矿工生命与领导的官职挂钩
今后,矿井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煤炭企业的负责人也将受重责。《意见》指出: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同时,《意见》还指出,未发生事故但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十二种失职或滥用职权情形的煤矿,要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矿难可导致省辖市市长被免职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指出,产煤省辖市、县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涉煤腐败官员要限期主动交代
另外,记者获悉,对于涉煤腐败案件,今后河南省将保持严厉惩处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五种案件严肃查处。这五种案件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案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官煤勾结等案件;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有令不行等案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等方面失职渎职等案件;省煤炭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案件。
这次治理时间为2011年5月至10月底。如果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或者以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要在6月30日前主动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并自觉纠正(直接报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会明确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对于主动申报和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于没有申报或交代问题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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