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动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 1-3月,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39.5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135.4万项,整改率94.1%。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4646项,整改率71.8%。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1-3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48.7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61.6万项,整改率93.9%。(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671项,整改率68.0%)。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1-3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90.8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73.8万项,整改率94.2%。(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2975项,整改率74.0%)。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动员部署,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全面开展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贵州省明确2011年以建设“隐患排除年”、“标准化建设年”和“本质安全年”为重点,从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入手,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落实。云南省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各市、县政府和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措施,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突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海南省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与168处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力争全年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较大事故控制在目标以内,继续保持重特大事故零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停产放假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检查,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专项督查活动,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河北省向煤矿派驻了20个督导组进行驻矿督导,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了200多个值守工作组、300多个“打非”工作组,组成了16个巡回检查组开展巡回检查,协调省武警总队选派50名武警官兵参加巡查工作。天津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江西省强化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尾矿库责任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降低库内水位,严防垮坝、溃坝等事故的发生;地下矿山重点防范透水、淹井事故;露天矿山存在高陡边坡和山体滑坡隐患的,一律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做好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尤其是爆破器材库房的防雷工作,严防滑坡、坍塌及泥石流事故的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民爆行业专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点省区针对重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时监测民爆行业市场变化,针对不同地区的民爆产品供需紧张和饱和滞销等情况,及时加强产能动态调整。交通运输部加强春季水上交通监管,针对春季气候多变、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和渔业生产日趋繁忙等特点,要求各海事机构严格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强化现场安全监管,严把船舶检验关,力保辖区船舶安全航行。
(三)加强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矿商贸其他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贵州省针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严峻态势,组织开展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坚决关死关牢已公告关闭的小煤矿,严格煤矿复产验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工作组制度。福建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按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督促检查和回头看再检查四个阶段,在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启动了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湖南省继去年强力开展煤矿关闭整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矿山秩序整治等三个专项行动后,今年以道路交通安全和非煤矿山关闭整治为重点,集中开展两项专项行动。内蒙古自治区对23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治,对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一律停产停业,对因督办整改力度不够而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山西省将81座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列入新一轮闭库治理计划,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并强化指导监督,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3:3:4的比例筹措闭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省政府拨付省级补助资金680万元。上海市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鉴,在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础上,确定了2011年市级督办治理的12项重大隐患,带动了全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普遍存在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或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明确打击重点,加强跟踪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据统计:1-3月份,全国累计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61.7万起(其中: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8.0万起;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2.0万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294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51.5万多起)。通过开展“打非”工作,有效地减少了各类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发生。
(五)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与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广东省积极推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同时,重新修订了《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四川省组织开展了“第九批全省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工作,将全省各市(州)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隐患。陕西省在安排201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内容时,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与11个设市(区)政府和15个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贯穿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全过程。
三、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全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仍不到位。
从统计数据分析,今年1-3月份,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和单位共有139.5万家,约占去年全年总数的五分之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反映出了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仍不到位,工作不重视、不主动,尤其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深度和广度不够。
(二)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仍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一季度,在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导致的事故仍占48.3 %。反映出一些地方“打非”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一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态度不认真,工作不扎实,甚至无视法律、铤而走险。特别是少数地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十分严重。
(三)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1-3月份,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水上运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少数地区和单位重大隐患治理进展仍缓慢。
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1-3月份,在工矿企业中,有8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中,有11个省(区、市)重大隐患整改率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五)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仍然不够重视,没有按照“月统计、季通报”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没有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继续以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23文件各项要求为核心,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力推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安排部署和工作措施的落实,扎实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要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全部开展工作,着力消除死角、盲区,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开展兼并重组和技改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监察督查,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煤矿的复查,严防非法开采死灰复燃;强力推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措施,严防溃坝垮坝事故,严防淹井透水、滑坡垮塌、钻井平台倾覆等事故;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严防泄漏、爆炸、污染事故;集中治理烟花爆竹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三是结合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落实安全责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四是要认真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隐患。五是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部署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按照4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动员,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是要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按照统一部署,迅速层层动员,明确职责分工,逐级抓好落实,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三是要紧密结合实际,针对普遍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和无证无照、私采乱挖、死灰复燃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四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执法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 五是要加强综合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持续推进“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前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超前谋划部署、预防,做好各类隐患、危险点的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二是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联合、协调与配合,强化各类灾害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三是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重大危险源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安全渡汛。五是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值守和应对准备,确保能够及时、有序、有力、有效地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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