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的教训,并没有约束违建主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大兴区南小街火灾事故楼附近,不少违建楼还在施工。“火灾是意外,不可能建个房子就着火吧。”一名工人若无其事地说。
对此,检察官不这么认为——明知违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出租,造成亡人事故的,出租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消防部门统计,违章建筑是灾害高发区,特别是用于经营的违建更容易引发火灾,一旦出现火情,一般要追究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面的责任。
对此,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吴新华做出了更详细地解释。“出租人知道违建存在重大事故,特别是接到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业整改通知书后,仍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吴新华介绍,停工令出处不同,出租人面临的罪名也不一。
如果是村镇政府发出的停工令,属于行政提醒,出租人应该意识到违建的危险性,预见发生火灾、坍塌等事故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出租人置之不理导致亡人事故,有可能因疏忽大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消防部门发布的整改通知书,出租人应该明确认知消防隐患,这种情形下发生事故,要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出租人刑责;如果整改通知书来自安监、工商等部门,可以视为有关部门认定出租人属于经营性质,出租人有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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