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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批准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换证,资质有效期至20143月。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

8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序号

机构名称

批准的业务范围

1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二类:13(核电站除外)

2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

二类:13(核电站除外)。

3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二类:13(核电站除外)

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一类:1a,b;2a,b,c;4a,b,c,d

二类:6;7;8;9;11a,b; 12a,b,c;14a,b,c; 15b;

17;18a,b;19a,b,c

5

北京神龙安科技术发展中心

一类:1a,b;2a,b,c

二类:6;9;19a,b,c

6

北京安信兴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类: 1a,b;2a,b,c;4a,b,c,d

二类:6;7;9;12c;19a,b,c

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

一类:1a,b;2a,b,c;4a,b,c,d

8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一类:1a,b;2a,b,c;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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