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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通报两起央企所属煤矿事故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会日前通报近期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连续发生的2起较大以上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检查,切实加强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被通报的两起事故是:

  4月2日,宝钢集团所属新疆焦煤集团艾维尔沟焦煤公司2130煤矿主斜井延伸项目掘进工作面发生重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死亡10人。

  根据2009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该矿井属高瓦斯矿井,同年,该矿1号煤层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新疆焦煤集团将该矿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200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立项,该矿进行改扩建,生产能力由30万吨/年增加到90万吨/年,安全专篇未经批准。事故发生在改扩建延伸的主斜井筒,由中煤三建76工程处负责施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造成巷道顶部严重变形,在处理顶部变形时引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4月5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核桃峪煤矿在施工措施立井时发生较大运输事故,死亡6人。

  该矿为基建矿井,相关证件和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措施立井由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在未获得相关证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因提升吊桶未扶稳,即送信号提升,致使吊桶在井筒内摇摆,并在提升至井口固定盘时与盘口碰撞,造成断绳坠入井下。

  通报要求,各涉煤中央企业要立即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检查,并重点做好“三查”:

  一查基建、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合法性,特别是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对未获得相关手续的矿井严禁违法违规施工建设;

  二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机构、制度是否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

  三查煤矿现场管理是否严格,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规章和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等。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将自检情况于5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通报称,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2130煤矿“4·2”重大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核桃峪煤矿“4·5”较大事故的查处由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新疆、甘肃两省(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协助新疆、甘肃煤矿安监局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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