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以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为基础数,2011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1.2%。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全国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全国重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2%,特别重大事故实行零控制。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中,除水上交通、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2个重点行业(领域)控制指标和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率、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4个相对控制指标不按地区分解下达外,其他控制指标均分解下达到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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