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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1月24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颁证对象。《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二是颁证管理机关和三级颁证范围。为了方便企业办证,《办法》规定,实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和市、县受省局委托颁证的工作体制,并对三级颁证范围作了合理划分。省局直接颁证对象是: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证范围的在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属、跨设区市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省属卤水开采企业,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地质勘探单位,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设区市局受委托颁证对象是: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县(市、区)局受委托颁证对象是:砖瓦用粘土矿(场),采砂场,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

三是颁证工作程序。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办法》从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等工作程序上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的受理机关,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形式、颁证时限、颁证要求、延期、变更条件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四是事后监督管理。为加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新增了对非本省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持备案登记表到作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规定;同时,《办法》中新增了应当依法收回或者注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后监管措施。

《办法》还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2005年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吴新雄指出,这个《修订案》的制定出台非常必要、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为该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特别是从国家战略高度保护稀缺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

吴新雄对《修订案》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按照法律和标准要求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要严厉打击矿山非法开采;三是要重点整治、整合“小、散、乱”矿山;四是要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安全监管;五是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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