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资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何兵广、何中建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何兵广、何中建均系三工区矿井的主要投资人,何兵广负责全面工作,何中建负责地面工作。2009年9月,郴州市政府下发文件,辖区内所有煤矿、石墨矿全部停产整顿,非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复工。
2010年3月,三工区矿井仍处于整顿整合兼并重组协商阶段,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何兵广、何中建却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擅自组织矿工到井下生产作业。3月7日晚8时许,在井下存放的私制炸药发生自燃,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致7名矿工窒息,其中1人当场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兵广、何中建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矿难实情。因措施不力,致矿工死亡人数由1人增至6人。
为了逃避责任,3月8日上午,何兵广、何中建召集三工区矿井股东开会,密谋并决定瞒报3·7矿难事故,并迅速将尸体火化,致使3·7矿难事故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事故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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