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0月27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定进行了修正。《工会法》共7章57条,对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晓光、秦希燕等60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要求修改《工会法》。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现行《工会法》存在工会职责不够明确、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地方工会支持基层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法律规定,强化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全国总工会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部分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工会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建议尽快将修订工会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日程。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工会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于2004年和2009年两次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了多项整改意见和建议。今年6月,内司委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落实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一步解决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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