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11月17日上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西平因单独及伙同他人受贿近900万元,一审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至2009年7月21日,王西平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分局局长、重庆煤监局局长助理兼安全监察处处长、重庆煤监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洪强、吴俊银、林华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重庆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石桥煤矿业主方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9万元,还单独索取、非法收受何某及重庆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重庆万盛区铜鼓滩煤矿业主杨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5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西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洪强、吴俊根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西平等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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