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通知同时列举了5种应予以取消整合技改资格,并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这5种情形包括: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通知规定,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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