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下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等6种因素。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应当测算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执法检查应当符合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的规定。
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应当包括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9项内容。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
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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