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轮一是在湖北省人民政府26日召开的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安全知识主体责任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讲这番话的。据介绍,今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这一精神,湖北省人民政府起草、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并于10月14日以湖北省人民政府339号令正式颁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段轮一说,实施中,一些煤矿负责人为逃避下井,临时突击提拔一批“矿长助理”,代替企业主要负责人下井,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明显违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必须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企业直至提请关闭。
据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介绍,《规定》明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根据《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目前,这一制度正在全省逐步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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