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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故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最高罚500万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最近联合制定并出台实施的《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规定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今后都必须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论生产矿井还是建设矿井,煤矿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按照这一实施细则,今后贵州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除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将按照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处以2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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