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省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如果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在地震应急与救援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编制城市规划也应当规划设计应急疏散通道,强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设施的应急疏散功能。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器材,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条例还规定,在防震减灾的基础环节和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方面,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核电站、油田、蓄能电站、大型水库、大型煤矿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新建的跨海、跨河特大桥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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