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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非煤矿企至少1名领导带班下井

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山东已制定《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根据这一规定,山东非煤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编制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明确月度内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名单,并将每月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在矿区内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煤矿企领导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可向安监部门举报,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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