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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领导下井每月不得少于5天

2010年10月7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施行。8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现场带班”。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其主要责任人(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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