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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不得并购不具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要求央企加强对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通知强调,对拟兼并重组的企业,要严格开展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尽职调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订并购协议。

  通知明确,国资委将进一步严格央企的安全生产考核,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央企,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国资委还表示,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立即开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煤矿和建设领域的企业,要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生产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下大力气整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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