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西平先后担任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监察分局局长、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等职务。被告人吴俊根先后担任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副主任、渝南监察分局副局长、局长、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等职务。
被告人王西平、吴俊根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在煤矿收受干股、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强行借款给煤矿收取高息等手段,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次数达30余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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