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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县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山东省临沭县制定出台了《临沭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该制度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认定、程序、监管、处罚及解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制度规定,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有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将实行“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县安监局将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公布等程序进行,以《临沭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以《临沭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审批书》的形式提报县政府审批,实行半年或一年的“黑名单”管理期。对每季度公布的“黑名单”,由县安监局通报给发改、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国土、人行、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同时,该县还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实施监管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县安监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县安监局每月还将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发改、经贸、财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各类手续,以共同加强对列入“黑名单”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安监局对其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不良记录的,并对已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按时完成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向县政府呈报《临沭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审批书》予以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同时,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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