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在下发的《关于加强有效期届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立即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未换证的企业,要下达行政强制执法文书,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抄送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擅自生产的,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已书面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因相关原因未及时上报完整材料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在3个月内补齐申报材料。对有效期届满又不按要求按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名单报给自治区安监局,该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尚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要先行书面告知,督促其尽快办理延期申请;发现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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