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0日,山西省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推动落实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发动组织职工深入开展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十项权利”分别是: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不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