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10年3月26日,卫办监督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2010年4月下旬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 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
(二)宣传的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3.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针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4日至5月1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九)遏制职业病,预防最关键。
(十)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十一)防粉尘,戴口罩。
(十二)防噪声,戴耳塞。
(十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四)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十五)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六)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09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为配合各地做好宣传周活动,活动组织单位将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以及宣传资料模版并于近期下发各地,各地要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卫生部联系人:房元萍 联系电话:010-687920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徐文磊 联系电话:010-842072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彭广胜 联系电话:010-64463617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刘小昶 联系电话:010-68591852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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