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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安环设备投资10%可抵税

2010年3月22日,江西省地税局召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政策宣讲报告会,会上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作了详细解读。

据了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例如,企业2009年购买环保设备共投资1000万元,那么投资额的10%即100万元可以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不足抵免的部分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如果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120万元,则企业只要缴纳20万元所得税即可。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如利用煤矸石发电、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生产的再生水,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少计10%即只要将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吴洁辉介绍说,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即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原来只是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对内资企业而言是一项新增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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