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型商场、电影院、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等重点场所,进行抗震加固后,抗震设防标准须超过8度(烈度);而经抗震加固后的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应至少达30年。北京市质监局2010年3月20日介绍,本市首部规范“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的地方标准《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据标准第一起草专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所所长苗启松介绍,“烈度”是指地震发生时,地面建筑物受破坏的程度。我国地震烈度最强可达12度,汶川地震震中烈度约11度。而抗震设防烈度是根据一个地区历史上发生过的最大的地震烈度来确定的。本市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总体为8度,其中密云、怀柔、昌平和门头沟的部分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此标准确保建筑物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由于新建建筑有专门的设计规范,所以该标准中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建筑只针对“既有建筑”,也就是已经竣工并且正在使用的建筑,但不包括古建筑、烂尾楼和危房。今后如果有建筑需要进行结构改造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就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筑,应满足规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上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上世纪8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应为40年或更长;上世纪90年代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可达50年;2001以后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应达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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