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3月1日起一直到10日,拟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上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修正案(草案)第七条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还规定,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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