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对80个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了考核,对33个连续三年(2007—2009)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66个获得2009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评为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10个,其中地州市政府1个,自治区厅局2个,企业7个。
评为2009年度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4个,其中厅局1个,企业3个。分别为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2007—2009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33个,其中地州市政府(行署)8个,厅局6个,企业19个。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对获得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厅(局)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企业自筹)。
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自治区厅(局),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连续三年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企业自筹)。
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罚款人民币1万元,罚款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书签订人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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