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理顺关系、利于管理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机关、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加大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力度,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下降。但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仍然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单位特别是从事公路客运、公路货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校车、危险品运输、旅游运输以及拥有9座以上自用车辆的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致使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为此,《规定》以实行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在交通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防范机制,以达到整体防范的目的。
实行目标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同时,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和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考核。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组织监管,《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具有组织领导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等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单位车辆定期“体检”
《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各责任单位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制中所负的责任,强调有关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职责。
为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必须履行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机构、指定专、兼职管理员、负责车辆维护、组织检验、排查安全隐患等责任,特别要加强对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未满三年的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状况,有不适合驾驶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驾驶;要组织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期参加检验,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运营企业成防范重点 “问题”驾驶员不得上岗
加强对客运及货运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重点。考虑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行业的特殊性,《规定》对这些行业的交通安全责任也作出了特殊规定,严把运输经营者安全教育关、驾驶人营运资格关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规定》要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要定期对车辆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定期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学习。同时对上述行业的驾驶员运营资格实行更严格的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起三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校车须备案 严选驾驶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定》首次规定了校车备案制度,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车纳入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范畴,对校车及驾驶人实行严格审核。
《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且必须是5座以上、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新闻媒体配合宣传 免费发布安全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配合。《规定》要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以提高全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贯彻落实。
责任追究做保障 落实不力须担责
为了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规定》严格规定了对单位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办法,强调:单位不按本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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