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为了进一步深化“三项行动”,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延安市安监局早安排、早部署,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是要求各县区安监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生产(经营)企业出具信函,代替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要求各有关企业在招、投标及销售工作中,要认真核对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持有安监部门证明信函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可。
三是要求进入本市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协作单位,必须到市安监局进行监管登记,并持有市安监局出具的监管登记函方可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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