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贵州省委省政府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 联合出台《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求各级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一、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贵州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政府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非法采矿点依照对非法煤窑进行“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
国土资源部门是政府部门中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秩序及煤炭产品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越界采矿、破坏性开采行为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乡镇企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矿山的监管,禁止合法矿山企业为非法采矿提供任何生产、经营、使用非法矿产品的条件;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使用渠道合法的矿产品;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同时要求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自身矿区(勘查区)范围内发现非法采矿而没有报告的,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可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任何人都不得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偿。若因业主逃逸、无力赔偿等原因造成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依据《贵州省井工矿山矿井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经济赔偿规定》,由事故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各地设立的煤炭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拉运煤炭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采矿权人向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贵州省下决心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取得成效。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乡(镇)出现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县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而未履行的皆由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无证采矿出现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贵州省将在新年里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三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使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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