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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矿难“封口费” 一记者获刑16年

  •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 作者:人民网-《京华时报》
  •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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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河北张家口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原站长李俊奇有期徒刑16年的判决。

据了解,2008年7月14日,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炸药爆炸,造成35人遇难。当年10月,国务院六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张家口市。该案此后被披露,地方政府为瞒报事件给相关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李俊奇即是其中之一。

据终审判决书显示,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后,李俊奇曾到蔚县了解情况。蔚县县委宣传部在得知此事后,副部长高占俊一行即到北京找李俊奇“攻关”,提出要为报社做点贡献,希望不要报道此事。

此后,李俊奇提出让对方订两三千份报纸(约需款五六十万元),最后双方谈妥给20万元。于当年8月23日收下该款项后,李俊奇于8月26日到报社财务处将该款交给出纳李俊英。李俊英将该款存入农民日报社在农业银行开具的账户,款项来源注明为“宣传费”,并由银行出具了现金送款单。送款单注明,银行开出送款单即视为款已入账。

检察机关认为,因该款只入报社在银行资金账户而未入报社财务账,李俊奇对该款有支配权,属李个人受贿。

李被指控的“贪污”所涉事实,系被起诉侵吞公款94063元。法院认定,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俊奇利用代领发行员发行补贴之机,采用虚报发行员领款名单等方式,从报社领取发行员专项补贴款215982元。经查证核实158713元,其中除以各种名义实际支付64650元外,余款94063元被李据为己有。

依据上述事实,去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赤城县法院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李俊奇有期徒刑16年。李俊奇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上诉。

李俊奇二审辩护律师周泽认为,李俊奇的行为不构成法院判定的两项罪名。另外,因李俊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地、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均在北京,张家口市中院及赤城县法院对李俊奇被指控的受贿、贪污犯罪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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