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长沙开幕。本次大会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初次提请大会审议。
修订草案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由省政府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清君在作关于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表示,借鉴外省经验,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一款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程序、内容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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