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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井下劳动者签约不得少于3年

2010年1月1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是:2010年起用人单位必须与井下劳动者订立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指出,《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规定;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帮扶企业应对危机上有了新的创造,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上有了新的突破,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同时,该《条例》在特殊人群劳动保护上也有新亮点,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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