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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局:较大火灾责任领导将被辞

2009年12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试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不含10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不含50人)或者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现役)、大队长及分、县(市)局主管领导予以解聘。

此外,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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