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1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消防行政许可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一并审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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