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阶段,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原政策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同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体补差的办法支付”一款作了适当调整。
《通知》规定,7月31日起,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如因劳动关系以外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凡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在支付其待遇时,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按对应项目分项冲减来计算实际应支付金额。用人单位则在对应项目中扣除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再将费用支付给职工本人。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在对应项目中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后将其他待遇支付给职工本人。
相比原先对应项目总体补差的操作原则,这次的政策调整明确了对应项目的内容,将总体补差调整为分项补差,增加了工伤职工的获赔项目,有效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蓝泽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