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为规范广东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广东省安监局日前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23条,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该《规定》表明,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出现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等情形。
《规定》明确了四种处罚范围——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和从重处罚在哪些情况下实施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同时,规定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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