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在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广西于2008年5月启动《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
《实施办法》对事故调查的报告形式、事故调查的主管机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都有立法突破,第一个通过地方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事故调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主管特定事故的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主管事故调查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人民政府;(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人民政府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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