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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两类人员工伤死亡待遇

重庆晚报10月13日报道 2009年10月12日,重庆市人保局发布消息:今起,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工伤死亡待遇将调整。

具体标准为: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

此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将不再执行。去年10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已死亡、并发给了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的,则按本规定改算其死亡待遇,按规定补发差额。

重庆市人保局昨日同时称,“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即日起对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进行调查登记,本月内建好档案。

“老工伤”包括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法破产、关闭和解体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且未按相关政策规定作一次性处理的人员也在此次调查登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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