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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将施行

  •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3日
  •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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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职业危害申报内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还规定了安监部门对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保守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对未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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