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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长亲自应诉 坐在被告席上驳原告

2008年10月15日,昆明北市区一工地工人杨某被从高空坠落的钢管砸中,最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昆明市五华区安监局对建设方“重庆建工升立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庆升立)处以10万元罚款。由于不服处罚,重庆升立将五华区安监局告上法庭,五华区法院2009年9月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与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不同的是,这一次安监局局长亲自来到法院应诉。

原告称,2008年2月27日,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租用原告所有的塔机用于银河大道西侧江东和谐家园住宅建设。同年10月15日12时50分许,塔机在将18楼的一捆脚手架钢管吊往20层楼过程中,掉落一根长约68厘米的顶撑螺杆,致使在地面工作的杨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五华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于当年12月8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重庆升立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处以10万元罚款。

原告认为,五华区安监局作出的调查报告证据涉嫌作假,证据形成程序涉嫌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原告提请法院判令撤销五华区安监局对重庆升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华区安监局重新认定原告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说,事实上,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还需要进一步认定。

五华区安监局局长一行对原告的观点予以了反驳。事发后,安监部门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后,认定坠落的钢管就是那一捆脚手架钢管之一,因此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在塔机机长不在场的情况下,不能安排其他人顶替,而事发的塔机机长当时就没有按规定去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据五华区法院相关领导介绍,昨日的庭审与以往的行政诉讼案有着很大的不同。以往在庭审时通常只能见到被诉行政机关的代理人,而这一次,五华区安监局的局长坐到了被告席上,这与五华区法院近年来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分不开。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安排了法院领导及干警代表现场观摩。据了解,五华区法院在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工作在昆明目前尚处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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