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1日,记者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让记者关注的是,这一部开先河的地方性法规充满透明阳光之举措,比如规定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等。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应急管理是一项基本原则。
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主要有编制应急预案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政府收集识别评估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基层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制度、公共设施安全巡检制度。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日常应急准备的主要工作,其目标在于建设综合性的常备值班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建设专业救援队伍;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建救援队伍;由志愿者组成临时救援队伍。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预警发布权限,增强了预警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防范自然灾害的发生,又不至于引发社会心理波动,而报告的所有突发事件均可以由110接警分警中心通过通信联接平台来处理,更加方便高效。
在政府方面,为了防止因职权不清导致推诿扯皮和应急响应行动迟缓,条例针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明确划分了省、市、县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的指挥权限,有利于保证应急处置指挥快速到位,也便于事后进行责任调查。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这表明了顺应时代发展,建设透明政府的坚定决心,是创新制度设计立法指导思想的又一体现。
条例要求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在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的同时对受害群众采取宣传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措施。善后处理将物资抚恤和精神抚慰相结合也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在此阶段,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信息报告、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认定责任,予以追究。体现了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坚定信念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的待遇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有序地解决了实践中被忽略的现实问题,有利于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投身于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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