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供本报专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于2009年8月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这是继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后,法律清理工作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会议指出,就法律清理后续工作而言,还要抓好三件事:一是对清理中发现的确实需要修改的其他法律,要抓紧修改;二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法律的配套法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三是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进一步做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共有5部分9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是对一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涉及《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
第二部分是对一些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一是将《森林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相关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其二是将《铁路法》《电力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第三部分是对一些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一是将《煤炭法》《矿山安全法》《铁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的“依照刑法第?菖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菖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其二是将《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其三是删去《铁路法》等4部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其四是对一些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如将《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是对一些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其一是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条款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二是对一些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第五部分是对一些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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