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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部署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

  •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 作者: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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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浙江省决定,在2008年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编制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省共有尾矿库81座。其中:已发证46座,条件不符合未取证7座,新建尾矿库1座,停用尾矿库27座;二等库3座,三等库4座,四等库28座,五等库46座。目前有20座尾矿库在进行尾砂综合利用。

此次尾矿库综合治理目标是2010年底前,促进企业和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努力降低尾矿库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管监察效能;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停用尾矿库全部完成依法闭库;2013年底前,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尾矿库隐患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分别针对有主尾矿库和无主尾矿库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三是完善法规标准相关规定,健全技术体系。

为确保尾矿库隐患治理取得实效,《方案》明确要求,尾矿库所在地政府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隐患治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各地要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下游有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居民区、重要设施、河道、公路、铁路,或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尾矿库,要优先安排治理资金,及早进行治理、闭库或进行尾砂利用,防范重特大事故。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选矿企业和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对造成重大安全、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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