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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公诉6•14事故安监员 被告称无责任

2008年6月14日,旬邑县宋家沟煤矿私自组织炮采作业,导致冒顶事故,造成3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受伤。事发后,矿方刻意瞒报事故真相,后经省、市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对16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今年7月22日,由旬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煤矿两名安全监督员被推上法庭接受公审。

  回放 煤矿事故致3死1伤

  2008年4月22日,宋家沟煤矿向旬邑县煤炭局报告申请变更采煤工艺,县煤炭局批准后,该矿在2012工作面上将原来的炮采工艺变更为高档普采工艺。之后,该矿在未完全装备好工作面、采煤机未安装、未验收的情况下,私自组织炮采作业,最终发生冒顶事故,造成3死1伤惨剧。事故发生后,宋家沟煤矿相关领导瞒报事故真相,对外界谎称事故仅造成1人轻伤,直至被群众举报后,才在7月1日向前来了解核实事故真相的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交代了事故真相。

  处理 矿长被行政撤职

  旬邑“6·14”煤矿冒顶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分析认为,该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时任宋家沟煤矿矿长兼生产矿长的刘宗光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处3万元罚款。旬邑县煤炭局局长张建平作为全县煤炭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旬邑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并向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据悉,在该起事故中,接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理的还有旬邑县煤炭局副局长燕西宁、安技股股长燕兆峰以及煤矿安监科科长王方团等14人。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咸阳监察分局分别对宋家沟煤矿处以15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庭审 两被告人辩称无责任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汉儒和蒙金明在任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监督员期间,疏于履行相关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旬邑县煤矿安全监督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违反了原底乡人民政府关于监督员职责中关于安全监督和报告的规定,致使宋家沟煤矿违规组织生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公诉人问张汉儒煤矿冒顶事故发生时,其在矿上干些什么,张回答他当时在矿上的住处挂吊瓶。2008年6月11日,他陪县煤炭局领导下矿井检查时,把老伤口弄破了,出井后向领导请假未获批准,他就在矿上挂吊瓶。虽然是监督员,但矿上在设备安装期间,没有经过验收和批准,违法偷着组织生产,他并不知情。他是监督员,虽说职责要求检查安全隐患,但矿上偷着生产,他发现不了。当公诉人问张是什么时候知道事故真相时,张汉儒回答是6月15日,其说,县煤炭局张建平局长给他打电话,说好像矿上出事了,问知道不,他说不知道,张建平就让他去问矿长刘宗光,他去问刘矿长,刘说绝对没有,只有一个人受了点轻伤。随后,县煤炭局领导上矿了解情况,但刘矿长仍一口咬定没有死人,还写了书面保证。16日,张建平局长打电话说给宋家沟煤矿重新派了监督员,把他免了,19日下了正式免函。“我本来就是一个来煤矿打工的农民,一个月挣1000多块钱,免不免也无所谓,但让我背罪,而违法生产者却逍遥法外,我觉得自己像替罪羊。”张汉儒说。

  当公诉人问蒙金明作为煤矿安全监督员事故发生时是否在矿上时,蒙金明称,他一直都不知道自己是监督员。早在5月底他就请假了,事发时不在矿上。蒙还辩称之前他从来没见过什么任命文件,也没经过安全技能培训,更没有哪个部门给他发监督员资格证。

  在当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法庭经过6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后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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