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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八月起实施

中国安全生产网讯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经历了数次审议,因龙岗“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被紧急“叫停”、暂缓表决的风波之后,该《条例》在规范性和操作性上进行了更严密的制订。《条例》共七章67条,从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建立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条例》规定由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的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担任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职权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可以查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纪录,可以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调查活动,列席有关工作会议。但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进行安全评价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自我评价。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条例》所指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管理未达标官员将受处分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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