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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大危化品整治力度 严格落实企业关闭

2009年7月15日中午,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15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此次工作将加大对人口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位于主城二环高速公路内和区县(自治县)城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关闭任务,对未列入关闭的,要制订搬迁计划,在2012年前,全部迁进化工园区或专业经营市场。

根据目标要求,此次行动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关停并转一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下降。

市政府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坚决依法取缔;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我市将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新申请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推动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等15类危险工艺的化工过程安全技术改造,2010年年底前必须前采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在2012年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同时,提高从业准入标准,从业人员必须100%接受专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市政府明确,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从重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实际不相符的,予以通报批评;有3次以上类似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注销安全评价资质,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集中开展小化工、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排查整治行动。对无证生产经营、非法运输、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治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市和当地有关规划、使用淘汰工艺技术等企业要依法关闭。加大对人口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位于主城二环高速公路内和区县(自治县)城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是要严格落实关闭任务;二是对未列入关闭的,要制订搬迁计划,在2012年前,全部迁进化工园区或专业经营市场。

据悉,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15至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为组织落实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为“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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