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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出台

记者从安徽池州市监察局获悉,池州日前出台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办法分别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列出对照的具体情形和行为,视情节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员、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属国有机构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社会中介组织的依法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暂扣或注销该机构的执业资质,并追究其责任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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